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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自1982年在美国诞生以来,已有了近30年的发展。因其价值发现、套期保值和风险投资功能,在全世界资本市场受到广泛青睐,并一度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流品种。2010年4月8日,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启动,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也于八天后的4月16日上市交易,标志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与此同时,由于股指期货作为资本市场工具所具有的前沿性和高端性,威力和影响相当于资本战场的核武器,其研发和利用有着相当的风险和难度。由于我国股指期货运行时间较短、股指期货监管的高级人才还比较稀缺、以及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监管的核心技术和能力尚不充足,从股指期货正式出台后就拉开了一轮股市暴跌的序幕,尤其是导致2010年“11·12”市场暴跌的深刻背景值得探究,“这其中固然有市场本身调整的需求,但上调印花税谣言,以及某国际知名投行向投资者群发卖出中国股票的邮件则是大跌的导火索,就在此前不久,正是该投行发布了积极看好中国股市投资前景的策略报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或有操纵股指牟利之嫌”。①所以,从保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化手段加强对我国股指期货的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主题的确定一方面是受国际国内一系列金融期货风险事件的启发,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股指期货刚刚上市的大背景。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本文的中心主题是探讨在法律层面如何完善我国当前的股指期货监管体制。本文认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从提议到上市行政干预的动作随处可见;构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系应当是金融期货监管的核心价值追求;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能否实现动态平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能否受到应有的惩治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是决定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能否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