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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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伴随其他犯罪而产生的犯罪,其对查破案件具有巨大消极作用,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但是无论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本罪诸多问题的理解还存在争议,因此应对本罪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在分析、评判不同观点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窝藏、包庇罪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论证,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对今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对客观方面要件的分析中,对窝藏、包庇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具体阐述;在本罪行为对象问题上,本文认为只要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即属于本罪的对象,而并非只有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应排除犯罪者本人、共同犯罪人。犯罪人近亲属从理性的视角分析也应当排除在外。在对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中,本文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可以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来认定“明知”,同时要考虑认识错误问题。第二部分研究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认定问题。首先重点讲本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分问题,并指出了事前通谋的认定思路。在分析罪与非罪的界限时,重点论证了“知情不举”行为及“替人顶罪”行为的定性。在罪间界限的分析上,主要对本罪与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此外,司法认定部分还论述了本罪与其他包庇类犯罪行为的竞合及其处置问题。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窝藏、包庇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在行为对象的完善上,一是要修改“犯罪的人”的表述;二是应当将犯罪单位增设为本罪犯罪对象。在本罪主体完善方面,作者主张引入容隐制度,将犯罪人近亲属排除在本罪主体之外。在本罪行为方式的完善上,建议增设“通风报信”的行为方式,并进一步扩充窝藏行为的类型。在本罪的入罪门槛上,作者主张应当限制本罪的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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