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2010年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错拘、错捕、错判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权司法保护的精神,也彰显国家对刑事错案勇于担责的态度。但是,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刑事错案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范围、数额、标准、计算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因此,检视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刑事错案作为研究样本,借鉴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对策。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阐释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一般法理,借鉴域外国家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有益经验,分析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对策。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刑事错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法理。阐释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错案、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与特征,并阐述了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考察域外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重点介绍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在评析域外制度的基础上,指出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实践为分析样本,剖析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事错案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对策。建议将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由抚慰性转为救济型,适当扩大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范围,明确错案认定标准,完善赔偿程序和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