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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OECD开展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背书。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通过召开四次专门会议,三次社会征求意见,于2014年6月出台《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至此,关于数字经济下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问题已经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由于数字经济突破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与交易不在拘泥于物理形态,无形资产的流动性增加,跨国互联网企业利用这一特征,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BEPS风险剧增,来源国政府税收收入大规模削弱。文章正式针对这一情况,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BEPS问题展开了研究。本文首先对于BEPS问题的来源、形成原因、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它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指出跨国公司主要通过税收管辖权、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和反避税规则的漏洞四个手段规避税负,但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恶化,不断的挑战当前的国际税收制度框架,促使国际税收制度的构建与经济发展步伐一致。其次,本文以数字经济的特点为出发点,具体阐述数字经济下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的困境,分为税收管辖权概念界定的困难,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价值转移,数据利用的难以征管和所得收入的定性问题。最后,作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从四个方面出发,第一,完善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界定,提出征收预提所得税,弥补网络交易这方面管理的空白。第二,对于转让定价方面提出,价值创造要与税收相一致,严禁通过价值转移减少税负,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中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的规定。第三,由于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发展作为突出的部分,建立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络化税收征管制度也显得尤为必要。第四,加强国际化税收合作,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网络化,国家之间联系紧密,加强国际化合作更有利于打击跨国公司的全球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