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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学为中西文明中堪称最古老的一门学问。在古代中国的天文学被成为天学,包含星占、历法等方面。而古代天学的功能包括确定时间、指导农业生活、指导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影响武备训练、妇功、马政、祭祀、空间布置、建筑形态等等。中国天文科技自上古以认识“天”发展起来。人崇敬天进而模仿天,人类对于“天”的模仿包括诸多方面:制度构建中也对天象进行模仿,法律上也进行了模仿,建造城市时也在空间上对天进行模仿,人的身体也被看作是对天与天文的直接模仿。天学事务是古代中国政权、王权确立的象征以及正当性的来源。天学自古以来为皇家天子所专属,天学机构也必须是官营而不许私属。 官方通过法律和行政行为对天学事务进行垄断。而这种垄断,一方面是对内部的管控,对官方天学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是对外部的限制进入,禁止民间私习天文。官方天学机构从业人员的来源,大致可分为世袭、考选、社会人员招募几大部分。作为官方研究体制中的内部人,以天文生为代表的官方天学从业者享受了诸如物资供应、刑罚减轻、收赎等不同方面的众多的优惠待遇。然而在享受优待的同时,他们也失去了很多自由,比如无法转换职业,终身只能从事天学事务修习。甚至在某些时代,子孙的择业自由也被剥夺了,而且如果他们拒绝学习天学,将会被流放至南海的小岛上。此外他们的交往自由也被做了严格的限制,比如他们被禁止接触朝廷官员。 禁止私习天文是则官方对天学垄断的“限制进入”方面的内容。被禁止私习天文的除了普通民众,一般的官员、士人也在此限。可以说能合法进行天学方面修习的仅有官方天学从业者。法律对私习天文的态度和处罚力度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汉代的不处罚到晋朝开始禁止部分天学内容,再到唐朝法律对于天学各方面的禁止有了比较全面与详细的阐述,宋代在法律条文上完全继承了唐代。到了明代,私习天文的法定刑下降,这可以被当成一种开明的表现,而司法实践中这种开明使得明中后期的禁止私习天文几乎形同虚设。到清代雍正三年,私习天文罪在法律条文中被取消。但天学中占卜谶纬等方面内容依然被法律以“妖言”、“妖书”、“妄言国家祸福”等理由所禁止。 法律之所以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官方对天学的垄断使得官方天学到了一个难以为继、无法自圆其说的地步。官方力量再强大也无法改变历法与实际严重不符的事实。当官方颁布的“正”和“朔”不再“正”时,那还需要奉这种“正朔”吗?官方只得开禁私习天文。民间天学历算伴随西法传入迅速生长,终于出现中国“畴人”数量上的一次高峰。天学作用于法律的另一方面则是异常天象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比如出现日食就会大赦、赦免部分犯人、录囚…… 作为政治两足的法律与天学之间有着深深地羁绊。这种羁绊便是古代中国的天人观,斩断这种羁绊就是对自然去人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