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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律化是道德与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已有的研究成果极少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系统分析。笔者以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来分析道德法律化这样一个法理学命题,试图在一个不同的视角下,对道德法律化得到更为清晰和理性的认识。第一部分考察道德法律化的概念。通过介绍道德法律化概念的代表性观点,尝试将道德法律化界定为:道德法律化是国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将一定的道德规范、道德理念上升为法律规范或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其中道德立法既是道德法律化的重点,也是道德法律化的核心。第二部分对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运用经济人理论进行分析,提出道德法律化的主体条件是理性经济人。在确定这个前提后我们方能在具体的道德法律化制度设计中通过有针对性的加大理性经济人道德失范行为所承担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责任,来影响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改善道德失范的社会现状。运用市场失灵理论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道德滑坡,尤其是企业、行业道德的滑坡具有客观必然性。道德滑坡恰好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现实依据。运用机会主义、委托代理理论解析道德风险,尤其是政治道德风险在现今政治体制下频繁出现的内在缘由,提出道德法律化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约束机制。第三部分对道德法律化的有限性进行法律经济学分析。一方面,运用资源稀缺性理论和成本效益理论阐释道德立法的限度,提出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必须立足于立法资源的稀缺性,注重成本收益分析,从而明确道德立法是否进行,何时进行,防止出现因盲目立法而造成的立法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的无效用耗费。另一方面,运用博弈理论对法律化的道德进行限定,指出:只有基本社会道德、涉及人的行为层面的客观道德,同时其本身又是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道德才能法律化,避免出现所有道德法律化的错误倾向。虽然本文对道德法律化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以道德立法为重点,但是在法律实施的执法与司法环节中,同样有着道德法律化合理性与有限性的存在,结语部分对此作了简单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