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技术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lh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P2P技术的出现深刻改变了传统网络中的信息交换和传递模式,使用户在不依赖中心服务器的情况下,自由地交换、共享文件,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新技术的出现,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侵权问题。用户通过P2P软件下载大量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严重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引发了大量P2P技术侵犯版权的诉讼,不仅给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也对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版权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在版权人利益和科技进步之间构建起新的平衡。这在我国目前盗版情况严重、版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的现实背景下愈发有研究价值。几乎所有的P2P网络侵权案件的矛盾核心都在于版权人与网络用户的利益无法很好地协调,由于在P2P技术环境下,传播主体的任意性、传播客体的广泛性导致了版权人无法直接向众多个人用户主张权利。因此,版权人最有可能实现权利的方式便是通过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经验也表明,解决P2P侵权问题的最佳途径是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但是国内外的司法实践都证明,这些新技术的产生并不会因法规和判例的压制而消失不见。一味地试图阻碍、封杀P2P软件的发展并不能解决问题。技术的无国界性使得技术的传播范围越来越广,单纯依靠诉讼救济也并非明智之举。最终的解决之道只能是在事前寻找出合适的商业模式并通过不同产业间的合作来达到共赢。P2P的重要特点之一即是使互联网“非中心化”,真正把权力交还给用户。由于P2P技术使得网络用户获取资源、共享资源变得十分便利,在我国乃至全球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互联网时代,美国无论是在技术发展、技术应用还是法律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都遥遥领先。为了适应技术的飞速发展,美国版权法律制度也开启了数字化时代的新高度。本文秉承利益平衡的理念,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主要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美国版权法中的三大经典案例和我国相关案例的判决,对比研究了我国共同侵权制度和国外的间接侵权制度,并对我国当前情势下建立各方利益平衡模式提出了一些见解。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P2P技术的运行原理及其发展历程,接着介绍P2P侵权案件中的可归责主体,并重点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归责主体的法理依据,最后通过分析P2P技术的出现对传统版权制度的影响以及P2P技术在我国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指出我国著作权间接侵权立法方面的缺失,并通过与共同侵权责任的比较,提出引入间接侵权责任的必要性。在章节最后也指出,在一味追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同时也应当注重版权保护与技术革新之间的平衡,避免给予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重的责任。本文第二章首先通过美国版权法的立法与变革,深度剖析了美国版权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和背后隐藏的重要公共目的。历经三次修改的美国版权法在当时的时代进步性就在于,美国政府在制定版权保护政策时首先考虑的不是版权人的利益,而是从促进本国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立场出发,立足于全国版权业的整体利益,即保护和促进作者从事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允许公众在一定时限消灭后能接触到体现发明者成果的作品。接着结合美国的相关判例,分析了美国法院是如何在“索尼案”、“Napster案”和“Grokster案”中建立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规则及其认定标准和要件。这三个案例在美国版权法上的网络侵权领域可以说是意义重大,并对后来的案例以及各国的立法都起到了借鉴作用。最后简要总结并联系我国P2P网络侵权立法,指出美国版权法上这三项重要规则以及间接侵权制度给我国目前以共同责任为核心的归责原则带来的启示。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关于网络版权间接侵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首先对我国关于P2P侵权问题的现有法律框架进行了介绍,重点阐释了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近两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P2P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条款。近两年网络侵权领域的立法势头迅猛,新领域的新规定层出不穷,但间接侵权制度仍未完全建立起来。与之相关的规范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在司法实践方面,在我国的第一起P2P软件侵权案件“步升诉飞行网案”中,法院也只是利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试图借鉴美国法中的帮助侵权规则。虽然如此,但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能直接从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寻找法律依据。除此之外,2013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23条,也只是模仿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而设立的间接责任免责制度,而并没有规定独立的间接责任归责条款。如此分散、简略的立法规定显然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构建我国的间接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也由此也愈发凸显。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我国P2P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国内的P2P软件网络侵权的案件还相对较少,而且有几例我国法院判的著作权侵权案本质上是由网络服务商故意提供链接服务引起的(如文中的“Kuro案”和“POCO案”),被告并不纯粹是一个共享软件的提供者,还是一个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换句话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P2P软件侵权案件。所以,如果如“Grokster案”中一样,软件提供商对P2P软件侵权功能进行了广告宣传之后,当版权人因用户利用该软件从事的版权侵权活动将P2P软件提供商告上法庭时,我国法院该如何处理,在我国的审判史上还是个空白。本文第四章从立法和社会层面探讨了我国在针对P2P技术引起的网络服务商侵权案件上能够采取的对策。本章首先承接第三章的内容,归纳了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总体构架,并对目前的立法模式提出几点建议,除了就上文提到的引入间接侵权理论,还包括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商的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和引入替代责任。但仅仅依靠事后的法律规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文章的最后还从技术、制度和道德三个层面指出我国要想在网络时代使法律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既要建立起明晰的间接责任归责原则,也要从各个方面完善配套的周边制度,从根本上以降低P2P技术环境下不同主体侵权的成本。P2P技术的出现无疑是助长了已然存在在网络上大量抄袭和复制现象。在这点上,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一直坚持技术中立,这说明我国的立法宗旨便是在版权保护和支持创新间寻找平衡点。而这两种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正是本篇论文研究的核心价值所在。
其他文献
独立学院是近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探讨独立学院综合英语教学改革是广大教育者关注的新问题。该文运用教育生态学原理,从确定教学目标、创设生态
现代化的音乐环境不断完善,为高校音乐基础课教学的改革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对视唱练耳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和现代的教学模式有很大的区别,高校音乐专业教师自身的素
目的:研究红细胞滴注对肺组织结构和机能代谢的影响。方法:健康雄性大鼠48只随机分为2组(n=24):生理盐水组和红细胞滴注组。分别在气管滴注0.5mL生理盐水或0.5mL1×1010cells
目的提高紫外线消毒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方法以时间管理为指导,设制系列紫外线消毒登记表,应用于各临床科室的紫外线消毒登记,比较改进前后31支紫外线灯管分别消毒630例次的
盖提艺术中心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塔莫尼卡山区,是专为来访者提供艺术感受、欣赏和研究的地方。总体规划及建筑群设计是由对现代主义建筑做出巨大贡献的著名建筑师瑞查德·梅
<正>常染色体显性多囊肾病(autosomal dominantpolycystic kidney disease,ADPKD)是遗传性多囊肾疾病中最常见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遗传性肾脏病,发病率约为1/1000-1/500。ADP
目的观察Endobutton带袢钢板治疗陈旧性肩锁关节脱位的临床疗效。方法采用Endobutton带袢钢板经锁骨-喙突单骨道治疗陈旧性TossyⅢ型肩锁关节脱位8例。结果 8例均获得随访6~24
对52例晚期恶性肿瘤爆发痛的患者,通过对疼痛的评估、心理护理、药物治疗的护理、副作用的护理及非药物性护理干预大大减轻了癌性爆发痛的出现频率及持续时间。一定程度上提
阐述了癌症患者的护患沟通现状,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癌症护患沟通技巧及沟通对癌症患者的作用方面,而国外研究集中在患者健康知识缺乏对沟通的影响、护士与癌症患者信息沟通需
装饰艺术设计在各艺术院系都作为一种重要课程而开设,而目前大多的装饰艺术设计课程存在着一些值得反思的问题。为了获得真正不竭的创造"源泉",应把装饰艺术设计教学引入对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