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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并在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救济以保障其实现的权利。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同时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性质,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重要权利加以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受教育评价权。受教育法律关系体现了公民与国家、政府的基本关系,国家有义务积极采取各项必要措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公权力对于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最具有能动性的,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宪法诉讼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法对于受教育权进行保护成为了最为可行、有效的途径。
本文通过分析权利时代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和宪法、国际法保障的局限,得出和谐社会行政法保障受教育权实现的独特之处、主要方面与主要功能。最后,通过比较世界各国以及中国在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救济三个维度的对受教育权行政法保障的实践,总结出中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并最终提出构筑适合我国的受教育权行政法保护制度,以期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在具体制度构建上,本文建议我国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建立多元化的、多样性的、整体上协调一致的受教育权行政法保障体系,即完善教育行政立法制度,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提供事前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程序公正、公平、公开的教育行政执法制度,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提供事中保障:建立化解特定纠纷的教育行政仲裁制度、完善作为教育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学生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完善为受教育权提供最终司法保障的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提供事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