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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我国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典权制度在我国逐渐衰落,甚至被当成封建糟粕予以剔除。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得到肯定,需求呈现多元化,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典权在扩大交易双方的法律选择空间、节约交易费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即使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的情况下,研究这一古老的制度,既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也是调整现实的他物利用关系、完善物权法律制度的需要。 本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典权的历史沿革。本部分主要对典权的发展历史进行考察,勾勒出典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典权历史演进的一般性认识,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典权萌生于唐代,其产生的目的在于对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的规避,这一时期的典权表现出了极为幼稚和不成熟,将“质”、“当”、“典”混为一谈,但毕竟为后来典权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典权正式确立并成熟于宋代,主要表现在法律对出典的形式、典权人的权利等方面作了规定,典权第一次正式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民国时期对典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其在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基础上,对散见于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典权进行了整理,创立了近代的典权制度。典权制度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同时又受到保存家产一脉相承的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而在统治者理想与现实的无奈之间诞生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也在其演变中,创造了其独有的内在价值,即典权具有特殊的双向用益性价值。 第二部分为典权与其他国家相似制度的比较。本部分主要将德国的担保用益、法国和日本的不动产质权、韩国的传贳权与我国的典权制度进行比较。以上几种制度在技术层面或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与典权有许多不同,并不能取而代之。但是就制度的理念和内在价值而言,却是相通的:均就他人的不动产为使用、收益,弥补己方资源的不足,具有特殊双向用益性价值。给付对价或者借贷都保证了融通资金的效用。某种程度上的对价使用起了一定的担保作用,使得制度具有用益与担保二元作用。 第三部分为典权存废之辩。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制定前后,我国学者对典权存废展开了激烈争论。反对典权者认为:随着历史的发展,典权制度已经逐渐没落,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典权制度的法理难圆,将使物权法之逻辑体系变得混乱;典权制度的功能逐渐被其他融资手段所替代,不再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典权制度有失公平,且易生纠纷;典权不符合法律国际化的发展需要;保留典权会增加社会成本。而赞成者则认为:典权为中国独特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保留典权有利于维持民族文化,彰现优秀的传统道德思想;典权不能完全被其他物权制度代替,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目前仍然存在典权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空间;在考察了双方的观点后,笔者从历史决定论、典权制度法理难圆、法律的国际化等方面对反对论进行了质疑。 第四部分为复兴典权的必要性及典权的完善。在比较其它国家法律制度并对反对典权的观点进行质疑后,在本部分笔者从当今房地产发展的新变化、市场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地震后的重建、社会需求的多元化这四方面提出了复兴典权的可能性。并且从制度理念、典权的客体、典权的期限、典权的找贴、典权的设定方式这五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