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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输出的目的是降低美国法律主体在国外的法律适用成本,确立、强化其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并在当地或者在全球范围内,使美国利益以一种可以预见的方式得到持久的保护。美国法律输出表现为国际法律制度美国化和美国法律制度全球化,具体手段包括削减他人的“法律壁垒”或者构筑自身的“法律壁垒”,从而为自己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获取比较优势收益。如果借用国际铸币税说法,这些收益不妨称之为国际造法税。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些收益具体体现为体制性收益、事实性收益、过程性收益和政策性收益。体制性收益指美国所获收益已由国际经济(商务)条约已经加以确认和保障,它最为稳定成型和“可持续发展”,并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事实性收益指美国该收益的获得仅有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的认可;过程性收益指美国正在通过多边或双边活动,力图形成新的国际惯例、国际习惯、乃至成熟稳定的国际经济(商务)条约,使其收益法律化、制度化;政策性收益是指美困在无法获取前三种收益的情形下,故意违反国际义务、实行单边主义、或者凭借国际报复中的优势地位而获取的收益。体制性种收益、事实性收益、过程性收益都是多边主义行为,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政策性收益是实质上的单边主义,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文章认为,美国法律输出收益的分类、表现、成因和策略对中国有可资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