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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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70%,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关系到绝大多数国民能否共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是衡量社会和谐的核心指标。医疗保障是农民社会保障的首要需求,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我们逐步认识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险意识逐渐增强,实行农民医疗互助,是今后必须继续长期坚持的道路。建设一个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医疗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必须长期坚持和认真研究的重要民生问题。   我国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和“成功的卫生革命”,是在特定社会结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自20世纪40年代萌芽开始,经历了产生、发展、普及、解体等发展历程,在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巧妙地把卫生和合作结合起来解决群众疾病和医疗保健需求问题,虽然投资分红的运行模式使其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但从其法律规范设计与制度实践中都体现出了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目的和宗旨、以互助合作提供医疗服务为原则的合作社性质。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制度创新、法律保障,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几起几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同时也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自2003年试点以来,2007年进入全面推进阶段,2008年初步实现了全面覆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其运行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政策制度刚性不足,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筹资问题突出,缺乏合理的法律机制;医疗机构难以满足需求,行为规范化不够;补偿设置不合理,监管不到位等等,凸现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和相应法律规范的缺失。要建立起与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范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必须加快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立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实践基础和法律制度基础,需要坚持保障基本人权,追求社会公平,体现人本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等基本价值取向,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普遍性优先兼顾特殊性,政府资助与多方筹资相结合,自愿参合与隐形强制相结合,循序渐进、科学发展等一系列基本原则,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化建设、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外环境等方面,通过基本制度法律化,管理机构法治化,主体权责法定化,科学合理地设计筹资机制、补偿机制、监督机制,以及优化外部环境等具体对策,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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