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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市场主体是否具有“信用信仰”和“规则意识”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相比于企业信用和国家信用,个人信用是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微观基础。专业化的机构将个人信用信息化并加以收集、评估和依法披露,使得市场主体通过个人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等级来选择交易对象,这有助于克服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降低交易风险;而且,长此以往,失信者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危险,巨大的失信成本使个人有压力和动力去维护自己良好的信用记录。因此,个人征信制度是解决信用危机、打造信用中国的一剂良方。
所谓个人征信,是指个人征信机构将分散在不同授信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到一个或若干个数据库中,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评估和使用的经营性商业活动。个人征信从产生至今已有约200年的历史,它的内涵已经从当初的同业征信发展到现在的联合征信,它的外延已经从当初的收集信息单一服务发展到现在集收集、评估、披露等为一体的综合性信息服务。个人征信立法从静态的角度看是一部组织法,从动态的角度看是一部行为法,本文的研究是沿着动态的行为法这一思路而展开的,通过全文的论述,力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国的法律在规制个人征信行为过程中能有何作为。
全文内容共分七章,去掉首尾的绪论和结论部分,正文内容由五章构成:
第二章征信的理论范畴部分由两节构成:首先,全面阐述了信用的一般理论,从信用的概念探源谈起,对信用进行了多维解读,重点分析了信用的法律特征和信用的现实作用;接下来,系统梳理了征信的一般理论,其中包括征信的概念、信用与征信的关系、征信的特性、征信的价值。
第三章个人征信及其制度演进部分由两节构成。第一节对个人征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第二节个人征信制度的演进部分,首先回溯了个人征信制度的起源,然后对典型国家个人征信制度发展过程中呈现的共性特征和个性特征进行了总结,其中包括征信国家、非征信国家和中国。
第四章个人征信法律关系解析部分由三节构成。前两节主要论述了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是个人征信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第三节对个人征信法律行为进行了全面解析:具体包括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行为、评估行为和提供行为,这部分内容是全文论述的基点。
第五章中国个人征信行为立法的宏观构想,论述了三个问题:征信立法的体系框架、征信行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征信模式的立法选择,是全文的重点。征信立法的体系由作为基础法的《民法典》、作为专门法的《征信管理条例》和作为配套法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组成;征信行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原则、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原则、保护被征信主体权利原则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征信模式的立法选择是在比较和借鉴国际上三种典型模式的基础上作出的,可以归纳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个人征信业发展的初期采取政府推动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过渡模式,但最终还是要采取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美国模式。
第六章中国个人征信行为的微观规制部分以个人征信机构的三个行为为线索展开了具体论述:分别是收集行为的法律规制、评估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提供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一节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行为的法律规制部分主要论述了收集范围的法律规制、收集程序的法律规制和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第二节个人信用信息评估行为的法律规制部分主要论述了个人信用信息评估及其法律制度和对评估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第三节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论述了提供范围和目的的法律限制、使用程序的法律规制和保留期限的规定。
全文在内容、体例、方法上均有一定创新,但最主要的理论成果集中在第六章。将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程序和使用程序清晰地区别开来,不仅改变了学界以往将这两个问题常常混为一谈的现象,而且也对争议问题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收集程序因正负面信息而有别:正面信息的收集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原则,负面信息的收集不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原则,中性信息采取“知情同意”原则;使用程序因使用主体而有别:公共机关无需通知信息主体直接依法使用,合同当事人依约使用,征信机构通知信息主体后使用。本章还对许多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看法,如开立个人综合信用账户、扩大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针对不同信用信息规定不同的保留期限等等。此外,第四章对学界争议的两个问题作了一个明确回应:提出将自然人提供信用信息作为法定义务和确立“黑名单”合法地位的立法建议。
本文的基本结论可以概括为: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行为的宽松化,个人信用信息评估行为的专业化和个人信用信息披露行为的严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