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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整个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承载着国家和社会的希望,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又因为他们处于生理、心理上的发育成长阶段,需要特殊的关怀和保护。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体,犯罪以后的刑事处遇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和身心健康,因此设置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别规定、逐步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化,为各国法律一致认可并被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所规定。针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了一些有别于成年人的特别规定。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的“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刑诉法中指定辩护以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当秉承的“教育、保护、挽救”理念。但总体而言,我国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然沿袭的是成人刑事司法模式,囿于这个框架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注定是“作茧自缚”的、难以达到“给其特殊的关怀和保护而实现良好的教育、引导效果”的初衷。只有有针对性的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探寻一套专门的诉讼制度,步履维艰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才能“破茧成蝶”。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正是这种适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崭新范式。
在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在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若未成年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补救等行为表现出积极认错、真诚悔过的态度并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与宽恕,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办案机关据此可以对未成年人作出不予逮捕、酌定不起诉或者判处轻缓刑罚等处理。刑事和解应当成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立法中加以确立、细化。
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入手,意图说明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法律保护的可接受性和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性,紧接着对刑事和解的概念、特征及刑事和解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契合点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反思现状并总结我国已经于现实中运作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最后着眼于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统一和规范,提出自己的构建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