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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梳理康德自我学说入手,确立在认识论、实践领域中的主体性原则。人不是被规定和支配的受动存在,而应被置于世界的中心,哲学的研究方向应该转向人本身。
康德首先将世界二重划分为现象世界和本体世界,相对应的人的存在就被划分为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和作为本体存在的人(灵魂)。前者就是人的认识能力,可以称之为认识主体;后者是本我,是在人的认识领域之外的实存。康德认为理论知识的形成不是被自然界的经验质料决定,而是通过人的纯粹理性的先天形式被规定的。也就是说,在人的纯粹理性中,先天的存在着规定知识的质料的形式,包括先天的直观形式(时间、空间)和先天的逻辑。先天的直观形式,即时空将感性质料纳入认识主体的先天形式进行综合统一以形成其关于现象的感性直观;先天的逻辑形式则在主体关于对象的感性直观的基础上,形成与对象的直观相关的范畴和原理知识。这样,康德通过确立人的认识能力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将理论知识的来源置于人自身,即人的纯粹理性是理论知识的根据。
人在认识领域的主体性被证实以后,康德接下来要确认人的道德主体性地位。他通过证明纯粹理性自身是实践的,即在纯粹理性中先天包含着决定意志的根据来完成这一主体性地位的确认。这个根据就是形式的普遍立法,康德将它确认为普遍的客观有效的实践法则,它在有限理性存在那里表现为绝对命令,即责任。责任就是实践法则对人的定言命令式的表述,它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占有核心地位。康德道德主体性的确立为自我责任的概念提供了一个理论的基点。并且,道德主体的自律性正是责任自我强制的表现,是自我责任的强制机制。
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责任原理的分析研究来证明康德责任的先验性和形式性。首先通过对责任的客观根据,即实践法则的先验性和形式性的证明,说明责任的来源,或者说出处是不可能来自经验的,因为源于经验的原理只能是主观的准则,永远不能提供普遍有效的实践法则。所以,责任的客观根据不仅是先验的,并且也因此是形式的。接下来,通过证明责任的动机、表述方式(绝对命令)是先验的和形式的,责任因而只能是先验的责任。
论文第三部分也是论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在第一、二章的基础上尝试探讨康德自我责任思想。通过对自我立法、自我为目的、自我敬重以及自我评价的阐述,来说明康德自我责任思想在这四个方面的体现。也就是,从责任的根据、目的、作用因、评价机制的自我性来说明,责任就是人的纯粹理性赋予自身的,并通过我的自由意志保证的,用以束缚我的感性欲望的行为的必然,并且,我对于这个行为必然的服从也是出于对该必然性的敬重。事实上,责任就是我对纯粹实践理性的自我意识,是自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