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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作为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基石,是国际上现代农业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的热点和竞争焦点,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尤为重要。随着转基因生物遭遇全球保护主义的挑战、知识产权自身的界限与权力的异化、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的失灵,呼唤着政府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规制。“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是指按一定的规则、方法或确立的模式进行调整,依一定的规则或限制进行指导。在一些相关的中文著作中,它也被译为管制,但实质都一样,是政府运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等手段控制企业的行为。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没有沿袭转基因知识产权习惯性分析方法——采用法律视角分析。我国理论界对转基因知识产权的政府规制研究处于尚起步阶段。通过深入细致的讨论,本文认为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应有的客体范畴包括: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转基因微生物、基因方法、基因序列、生物信息、基因产品和新用途八大要件。目前,我国政府主要通过禁止或允许对转基因生物申请专利以及激励制造转基因生物制品的生物企业两种方式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进行规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而言,我国政府对转基因知识产权的规制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仍面对垄断的反应机制缺失、对转基因生物专利缺失的弥补和对知识产权利益相关人的意识引导的缺乏等挑战和问题。究其原因:转基因知识产权权利利益主体“趋利避害”;规制主体—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规制机构不健全以及规制力度不大;国际环境为我国政府规制带来负面影响。通过美国、日本和欧洲政府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规制分析发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政府在整个的规制中角色清晰、分工明确;二是政府有效利用专利法的保护;三是针对转基因生物有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四是政府加强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对改革我国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规制,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一是明确政府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政府规制中的角色;二是提高专利制度在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政府规制中的地位;三是完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规制的法律体系;四是利用外交手段更多参与国际相观规则的洽商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