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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民间融资已经成为资本融通的一类重要形式,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断涌现。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司法实践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样本案例的主要案情是,被告陈荣川、李宝羡向原告陈建南借款,到期无法归还,双方在债务的具体履行方式上以及借款协议条款效力上产生分歧,由此涉诉。该案涉及两个争议的问题:第一,借款协议中的利率问题;第二,农村房屋是否能够用于抵押的问题;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之下,可谓是一个“灰色地带”。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关的高利贷的认定,复利的合法性争议以及逾期利息的认定及处理问题,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均为极其常见但又争议颇多的问题,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仔细研究后制订相应的并且合理的规范措施,在适当的时候将之上升为法律的形式,以引导群众的借贷行为,使民间借款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更多地发挥民间借款行为的有利作用,也才能更好地解决民间借款纠纷。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并合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和利率参照标准。农村房屋能否用于抵押的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问题。就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来看,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的立法存在立法粗糙滞后等问题,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现实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规定。而在当今社会,由于城乡地价的巨大差异,宅基地使用权的私下流转的事例层出不穷,形成了巨大的地下交易市场。因此,就宅基地的流转机制进行相关探讨,积极进行宅基地合法正规流转的试点探索工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