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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0年独生子女政策开始实施以来,“4-2-1”结构家庭迅速增多,独生子女现在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群体,既是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又是各个家庭的主要支柱,承担着较重的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负担。与此同时,中国老龄化加重,劳动人口下跌趋势加快,中国人口增长率保持较低水平。虽然2015年政府出台二胎政策,但是由于抚养成本大幅增加,年轻适龄人生育的意愿并不能达到政策最初的预期效应。国家进一步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以鼓励年轻人生育二胎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有效和重要的举措。而这其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承担着收入调节分配的经济职能,对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影响巨大。因而,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国家改革的大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是在具体细节和制度设计上仍没有形成具体方案。而由于费用扣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家庭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作为家庭福利供给的重要手段,社会各界包括民众和学者们一直都在关注、讨论并研究该如何设计费用扣除标准的项目、标准及调整机制。我国自开征到实施到现在的分类制个人所得税体制,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一直实行的是针对个人的统一定额的扣除标准,几次扣除标准的调整也只是提高了扣除的绝对数额,其本质上等同于免征额的提高。免征额的简单提高,将所有人“一刀切”式的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计算,并没有考虑到各个纳税人实际的情况,没有真正体现出税法设计时应该遵循的量能负担原则以及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会使高收入家庭抵扣过多,而低收入家庭抵扣不足,更不能针对老龄化提高生育率有任何的帮助和鼓励。本文通过梳理美国、加拿大以及英国在税收体系中儿童福利的变化过程,并且比较分析三个国家在抚养费用制度的发展演变历史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抚养费用扣除最大的目的是为了直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改善儿童的成长环境。三个国家在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将“一刀切”式的扣除或补贴制度修改完善成随着收入提高税收优惠逐渐减少的阶梯状的制度设计,其主要原因是用个人所得税抚养费用扣除的不同来减少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的收入差异,实现社会的更加公平。与此同时,税收优惠额也并非是逐年上升的,额度的规定主要还是要看本国的国内情况,在国内紧缩的时候可以适度考虑缩小福利程度,在社会经济平稳的时候可以较长时间内保持政策的稳定。本文横向比较典型国家在扣除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申报管理机制异同,分析不同模式下不同抵扣方式各自运行的特点,可以看出虽然各国在总体抚养费用扣除时方式上存在不同,但是具体来看还是有些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家庭收入超过一定限额后会引入逐渐淘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我国在参考借鉴相关经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公平,可以以家庭可支配收入划定等级,采用不同的扣除额。同时,区分家庭子女的人数和年龄、区分地域,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引入动态调整机制以确保抚养费用扣除额能够与物价水平保持相同方向的增减变化,从而反映出纳税人真实准确的纳税能力,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由硬性规定变为人性化的弹性制度。在纳税申报管理上,为适应我国国情可以采用“当年申报,抵扣上年”的模式,明确规定好就同一子女如何界定和扣除,与民政系统联网,使用身份证号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