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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上传统的民事责任制度,目前以在美国法上的运用最为典型,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受其影响。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它通过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补偿性赔偿之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实践中有效地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弥补了传统损害赔偿制度功能上的不足。 本文写作分为如下四个部分: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该制度的概念、特征,该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观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等。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代国家的制度实践,包括古代社会和近现代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德国、日本等国的制度实践。 三、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理论探索及立法实践,包括其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款的实践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 四、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包括该制度在相关领域的适用与完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