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官指示制度是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的制度化路径。它为法官与陪审员之间就法律问题的交流提供了规范化平台,促进了审判权行使的充实性和完整性;通过法官对外行人员的审判指引,法官指示促进了陪审员在实质上行使审判权,也由此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因此,法官指示制度对规范和促进陪审员实质性参审有重要作用。我国人民陪审制一直深受陪而不审困扰,其中人民陪审员缺少个案相关法律知识是导致陪而不审的重要因素。基于法官指示的制度特性和我国的现实需求,对该制度进行研究有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法官指示制度的全景式研究,考察其基本理论、历史演进、影响因素、具体运作等,展现法官指示制度弥补外行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全过程,以实现法官指示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除绪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基本理论。法官指示制度是指在外行参审过程中由法官对个案所涉相关法律对陪审员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制度化指引机制,包括英美陪审团指示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它具有信息传递的流动性特征、事实认定的密切相关性特征和效力的约束性特征。基于审判权内部制衡和诉讼促进,法官指示在性质上是一种义务,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特定指示要求,法官也应当提供保证外行陪审员审判权行使所需的基本法律。在功能上,法官指示通过告知外行陪审员法律知识,实现其促进主体交流的制度化功效;通过告诉陪审员如何审判,实现对陪审员事实认定引导的工具性价值;通过约束陪审员审判行为,实现其抑制陪审员认知缺陷的控制机能;通过结合个案将法律规范活化,实现外行参审的法律教育功能。正是通过上述功能,法官实现了其法律顾问者、审判引导者、审判监督者、法律教育者的多元角色转化,最终促进陪审员正确、适当地履行职责。第二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历史考察。对法官指示的历史考察分为对英美陪审团指示和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的考察。陪审团发源于英国,陪审团指示也伴随而生。但现代意义的具有约束力的指示是法官与陪审团就审判权博弈的结果,是陪审团逐渐失去法律适用权的过程。这一过程受多种因素影响:经济发展引起社会关系复杂化和法律复杂化,进而促使法律科学化和法律职业化,法律知识不再是存在于陪审团记忆之中的习惯,法律职业阶层渐渐垄断了法律适用,由法官对陪审团进行指引成为必然,基于法律统一性和可预测性要求,陪审团必须遵循法官给予的法律成为应有之义,陪审团指示的约束力由此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官指示制度也随之产生。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源于法国对英式陪审团移植的改进,由于法国对陪审团一般裁决的不信任和追求陪审制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协调,而采用了特别裁决模式,以问题清单的形式对陪审员进行指引,这一做法后被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引进,成为现在的问题列表制度。第三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的影响因素。首先,法官指示与外行参审密切相关,审判权配置模式决定法官指示制度存在的制度空间。在独任制和职业法官合议制的审判权配置模式下,由于不存在法律信息在主体间流动的可能性,法官指示无存在的制度空间;无分工型审判权配置模式下,虽然法官和陪审员之间存在法律知识占有上的信息差,但由于法官可以以自己享有的部分审判权实现纠纷解决,因而法官指示虽有存在必要但并非必不可少;在分工型审判权配置模式下,法官的法律适用必须以陪审员的事实认定为前提,法官指示具有存在的充分必要性;法官指示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为外行人员提供正确、易于理解的法律知识,能对影响陪审员公正审判的事项及时纠偏。因此,法官素养对法官指示的运作有重要影响;法官指示与法律规范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正是法官指示产生的动因之一,并直接影响指示内容的充实度;由于法官指示在内容上以法律问题为主体,法官不能干预陪审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因而法律与事实的区分对法官指示边界的确定有重要影响,两大法系存在法官指示的国家也均对此作出区分。第四部分是法官指示制度运作的具体考察。陪审团指示与问题列表制度都是法官对外行陪审员审判指引的产物,作为规范审判权内部关系的有效机制,两者在运作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在指示原则上,两者均体现了以陪审员为中心的指示导向,都遵循指示的准确原则、易于理解原则和中立原则;在指示制定上,两者均以法官主导和当事人意见辅助为基本模式,关注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在指示内容构造上,两者均以实体法要件为中心辅以辅助事项。但受两大法系审判权配置模式、法文化传统等因素影响,两者又在指示的精细度、规范化、公开性、功能性上存在差异。总体来说,英美陪审团指示涵盖内容广泛而全面,在指示时间上覆盖审判全过程,在指示程序上更加公开和注重当事人程序保障,表现出指示的精细化和规范化特征;大陆法系问题列表制度则在内容上稍显粗略,在时间上相对集中,在程序的规范性上稍显逊色,但在指示功能上,问题列表制度考虑到外行参审与大陆法系判决书说理制度的冲突,采用了特别裁决模式,使法官能通过陪审员对问题的回答来了解其裁判思路,为法官书写判决理由打下基础。第五部分是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在规范出发型审判思维下,陪审员履职离不开实体法规范,必须以特定方式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就我国为弥补陪审员法律知识所做探索来看,陪审员法律培训与人民陪审制以朴素认知弥补专业判断的制度预设相悖;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自由交流缺少程序规范性和公开性,不符合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和对陪审员作为裁判者应有的尊重;陪审团指示制度和问题列表制度都是法官对陪审员履职的制度化指引,但前者在涵盖范围、降低陪审员履职难度、方便法官等方面更具有制度优势,我国法官指示的构建应以陪审团指示为基本样本,但在裁决模式上可以适度借鉴问题列表的做法,以契合我国诉讼制度的判决理由要求。就法官素质、法律完备性、指示受众、法律与事实的区分而言,我国初步具备制度构建要件。指示目的决定指示原则,基于目的上的一致性,我国法官指示的基本原则应为指示的正确性、可理解性和中立性,考虑长期职权进行主义的诉讼习惯,还应格外强调指示的公开性;基于制度差异,指示构建应在指示主体、裁判格式、与判决理由制度的协调性、上诉、再审制度协调性等方面作出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