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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经多年来的实践探索,逐渐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它作为一种司法改革的实践尝试,是对我国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背景趋势的顺应,能最大限度的在刑事司法中实现被害人利益保护与犯罪人复归社会两大目标。特别是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纳入规范范围,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式正名,刑事和解进入到了一个比较统一、规范运作的新时期。但也要明确的看到,刑诉法采取了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目前的规定都侧重于概括性与原则性,还缺乏具体的统一标准,各地在实践层面上还会遇到各种问题,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探索仍有一段路程要走。本文是从刑事和解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刑事和解概念的界定,回顾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法律依据,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新西兰等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发展情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重点以重庆市长寿区为例,对2012年新修《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了考察,总结出了六方面的变化特征,从《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和解规定的制度层面进行了原因分析,并考察研究了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即可以有效促进加害人回归社会、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有效提高司法效率、有效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容易出现“以钱买刑”、权力滥用、自愿性难以保障等三方面问题。提出了完善刑事和解相关立法、建立多元化赔偿机制、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并将监督法定化、建立第三方中立组织参与刑事和解机制等建议以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