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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不断发展,法治的作用愈发凸显。2012年中国共产党于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自此,加强法治建设成为了中国政府当下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工作的重点。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建设是国家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要作用,更有利于全面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是行政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针对其政府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本文以“服务型政府”理论、“责任型政府”理论和“法治型政府”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运用描述研究法、规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治建设为例,探究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了几点加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本文由三部分构成,引言、正文、结语。正文第一部分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建设概述。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内涵、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内容、原则、要求,以及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等论述。正文第二部分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内容为:第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治建设的现状,主要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第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表现;第三,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成因。正文第三部分为加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府法治观念建设、制度建设以及行为落实三个方面提出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相应改进的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