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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中国人,甚至法学界对非诉讼调解制度的了解程度都比较低,如果提及调解,则几乎尽人皆知。近现代社会以来,在民间和法院的纠纷解决中这种制度富有强大的生命力,至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大力倡导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强化司法功能的今天,人们在崇尚通过诉讼审判程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同时,也开始以怀疑和批判的目光审视这一制度。从我国的发展状况来看,中国依然处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状态,也依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社会矛盾,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矛盾也开始显现出来,这个时候,拥有一个更和谐和更稳定的国内环境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无疑是更加有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擅于学习国外发展的情况,以便能够未雨绸缪,需要注意的是在学习过程中我们要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中国,儒家文化源远流长,其中对于“和”的尊崇也十分显而易见,比如我们从小便耳濡目染的以和为贵、以和为美、以和为善,这类的调解制度已在中国存在了千千万万年。所以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我们更应该去学习、理解和审视先辈流传下来的这些能够加以使用的调解制度,并且应该与时俱进,使之与时代的发展更加契合。在不断丰富和发展调解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诉讼并不是万能的,相反对于诉讼制度的滥用还会在很大程度上浪费我们有限的国家资源,加重法院的负担,极大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高效运转;另外,使用诉讼制度的缺点之一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我本位的意识和对抗心理也会更加强烈,而且这种方式也明显不利于公众个人性格的发展,比如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们宽容和协作意识变弱,而这些意识又是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的根本。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复杂。但正如许多事物一样,这些冲突除了性质不同之外,也有轻重缓急之分。所以我们应该尝试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这些冲突和纠纷,而不是单纯地去使用诉讼这种方式。由此可见,非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发布司法解释鼓励包括立案前在内的非诉讼调解,并规定对于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获得执行力。以该司法解释为基础,人民法院系统内立案前的非诉讼调解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并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案件的分流,实现了司法资源的节约。与人民法院的积极地启动和参与非诉讼调解相对应,其他机关以及社会组织也积极地参与到非诉讼调解中来,这包括律师进行的调解、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还包括法学研究会在内的社会团体组织的非诉讼调解。例如,山东省法学会不仅委托山东的某一高校成立了专门的非诉讼调解委员会,还在某一具体的研究会内部成立了非诉讼调解组织。与多样化的、现实的非诉讼调解实践探索、创新相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对之的研究相对滞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还多停留在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实现方式、启动方式、具体效力等方面的研究上,这种情况使得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无法为充满活力的现实实践提供智力支持,也因此导致全国各地非诉讼调解的实践探索呈现出缺乏理论统一指导的地区差异。为此,有必要对包括人民调解协议在内的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性质、非诉讼调解组织的组成、程序、实现等进行一体化的探索,并为现实的实践创新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绪论。从研究背景及意义、系统论述了国内外关于非诉讼调解制度的有关书籍、观点、文献等,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法等研究方法来剖析非诉讼调解制度,并阐明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是具体介绍我国的非诉讼调解制度,介绍了其概念和法律地位,并分析了我国非诉讼调解制度的主要存在模式,讲了法院组织的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参与的调解制度。第三章采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国外非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内容,分别列举了美国及日本对非诉讼调解制度的探索,剖析了他们的先进之处、有哪些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第四章分析了我国非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其中重点从非诉讼调解协议与诉讼之间的基础薄弱、目前公众对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性质认识还不足、非诉讼调解制度的管辖范围不明确这几个问题加以分析。第五章针对第四章提出的问题来切入解决措施:完善我国非诉讼调解制度的有关立法,包括规范非诉讼调解组织、明确非诉讼调解的管辖范围、深刻认识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性质;并确立非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使非诉讼调解协议有执行力;提高非诉讼调解员的专业素质等。第六章最后得出结论,展望了一下我国非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前景,希望我国的非诉讼调解制度能够发展地越来越完善,在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能够大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