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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在保险诈骗的犯罪实例中极为常见。这种“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由于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充当“内应”,通常具有较高的诈骗成功率,在实践中往往也难以防范,相较与其他保险诈骗犯罪来说,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引起司法机关的重点关注。同时,“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例如犯罪主体身份上的特殊性,犯罪手段的特殊性等,都导致了在“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的情形下,共同犯罪人实际上只实施了一种行为事实却分别符合了两种特殊身份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其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由此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与理论界的诸多争议。因此,笔者选择以“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作为本文研究的主题。详而言之,本文将以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基本理论为依托,运用主客观结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并在对学界几种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分析以及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对如何解决“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的司法处理这一难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主要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概述,本章的主要目的是精确界定“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外延,缩小本文研究的范围圈。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基本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其中重点指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内外勾结”的题中之意。其次,对三种与“内外勾结”情形相似的保险诈骗行为作了辩证分析,并将这几种情形排除出“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的范畴。最后指出“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问题的实质是不同身份者利用各自身份进行的共同犯罪问题。第二章为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应如何处理的理论聚讼及评议。在本章中,共介绍了七种理论界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对其中的六种学说进行了全面的介绍与利弊分析。在对这六种学说进行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指出这六种学说虽然不乏有益的部分,但用来解决“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问题,却仍然有失偏颇。并由此引出本文的观点——以核心角色加想象竞合说为解决途径。第三章是对核心角色加想象竞合说这一理论的具体阐述。在本章中介绍了核心角色加想象竞合说的基本主张与理论渊源,并着重指出核心角色说与主犯决定说是不可等同的,适用核心角色加想象竞合说并不会落入主犯决定说的窠臼。第四章是核心角色加想象竞合说在处理“内外勾结”型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适用。笔者赞同核心角色加想象竞合说的基本观点,但是对其的具体适用,笔者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首先论述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划分“核心角色”的判断标准。其次对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分别定罪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明确指出只有在犯罪人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才具有分别定罪的可能。最后,在认定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方或双方构成“核心角色”的情形下,对整个共同犯罪以及各犯罪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做了详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