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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有体物不同,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时效性及价额易随技术、市场等客观环境变动的特点,使其在出资时与有体物的考虑不同,另外,知识产权本身又有不同的类别与各自的特性,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对于现物出资制度带来的挑战需要予以回应。文中通过比较的方法,同时参考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及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加以探索。全文共五章。第一章是出资资格。基于知识产权人身性、时效性的特性,公司的需要与筹资便利性及知识产权人取得的权利性质等角度分别探讨非完全行为能力人、非营利法人、认股人、先用权人、共有人、强制许可受益人及善意使用人等作为出资主体必要性、可能性与限制条件,同时比较台湾地区非营利法人出资及其他相应规定,最终确定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及非营利法人以其自行研发创作的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下可作为公司发起人,定向募集时认股人可成为知识产权出资主体,先用权人可作为出资主体,共有人、强制许可受益人及善意使用人可有条件作为出资主体。第二章是出资标的。逐个分析许可权、申请权、设有负担的知识产权、著作人身权、联合商标权及商誉等的权利性质、出资适格性及其限制条件。比较台湾地区允许许可权、联合商标及商誉出资等相应规定。确认独占许可及排他许可具有物权性质,申请权具有财产性是既得权可成为出资标的;联合商标权在各别商标出资时加注区别标示,著作人身权移转不违反公序良俗,设有负担的知识产权得到质权人同意,商誉权与相关营业一并移转等限制条件下可成为出资标的。第三章是知识产权价额确保机制。为使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公司内得到良好的实践,确保其价额,比较台湾地区的规定,论证在出资协议中对出资人进行股权转让限制的必要性、限制方法的适当性与公示方式。完善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审核作价金额的现行作法,比较台湾地区的规定,明确赋予两会选任检查人及裁减作价金额的权利、建立表决权利益回避规定。比较两岸资产评估及公示规定,确立逐步扩大无需强制评估的范围,扩大授权董事会决定作价金额的权利,建立章程详细记载知识产权具体出资标的、出资型态及便利公众得以网络查询公司登记资料等规定。第四章,论述知识产权出资的履行。主要是依申请取得与事实取得两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比较两岸规定,分析其履行内容及瑕疵履行判断标准的不同。明确申请取得知识产权的出资标的为排他权,原则上只须完成法律上的权利移转,不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嗣后无效产生向后终止的效力,不适用权利存在担保责任;公示的权利状态,具有公信力外观,一般情形不适用权利无缺担保责任。事实取得的知识产权,则需同时完成事实上的交付等履行内容及瑕疵履行判断标准不同。第五章是关于出资相关人责任。主要在三方面进行比较:对公司的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与对第三人的责任。依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及责任范围逐次展开,分析违约责任及瑕疵担保责任理论在出资人对公司出资填补责任上的适用性;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填补责任为过失责任。出资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以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处理的妥适性。在发行市场中,第三人的范围仅限善意且为招股明书的要约相对人,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在交易市场中,第三人的范围仅限于善意的股票交易者,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为过失责任。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为过失责任,责任性质为直接侵权责任,为避免其遭到滥诉,设置以不实审计金额为基数的责任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