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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的目的,相互持有对方发行的股份而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为了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股权多元化与分散化,我国引入了交叉持股。由于国家政策和理论界的大力提倡及其自身的优势,交叉持股得以迅速发展。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交叉持股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间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特殊性,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我国交叉持股类型以放射型之变形型为主,即在整体结构中存在核心企业,核心企业不一定完全与外围企业形成交叉持股,而外围企业间又可能存在交叉持股现象;第二,由于我国股市“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交叉持股成为企业寻求战略联盟或资本运作的重要工具;第三,由于我国现行金融体制的特点,企业与证券公司的交叉持股现象更为突出,影响力也较大。
虽然交叉持股在现阶段主要体现其正面影响,但由于我国对其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交叉持股已在部份公司中显现其弊端,例如引发资本空洞化现象以及操纵股价等严重后果。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交叉持股制度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完善交叉持股制度,使其能更好地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就显得异常重要和紧迫。
在具体的制度规范方面,对垂直式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和水平式交叉持股应加以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规范。由于垂直式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容易引发回购股份的实际后果,助长资本虚增、非法关联交易等严重问题,因此应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制度。而水平式交叉持股由于其产生的弊端不如垂直式交叉持股严重,且对我国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总体上是有利的,故对其可采取相对宽松的制度规范。在具体的制度措施上应主要从限制交叉持股比例、完善上市公司表决权、规定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的通知义务、强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信息披露及完善上市公司的监控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