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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肖像权是人格权范畴内的一项具体人格权。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性与不可继承性。然而这种特性在肖像权商业利用的情形愈发广泛的现代商业社会中受到了挑战。肖像权商业利用的行为,改变了传统维护肖像权益的方式为防御性权利的特点。商业利用中肖像权人可以主动采取保护性措施维护自己的肖像权益。伴随着肖像权商业利用的发展,肖像权的财产价值逐渐凸显出来,自然人尤其是知名人士,可以授权商家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品推广和品牌宣传使用,利用肖像要素反映的肖像权人受公众信赖和尊敬的影响力,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达到促进经济利益的目的。随着这种使用方式的愈加普遍,逐渐出现了一些商家在未经肖像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肖像进行商业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肖像权人无法控制自己肖像的使用方式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利于肖像权人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并影响肖像权人对自己肖像的控制力。面对这种情形,学界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完善相关立法,对肖像权财产利益进行保护。笔者分析现有理论,并阅读国外经典案例,分析归纳了我国学者对肖像权财产利益内容的基本观点,并参考了国外立法经验,分析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方式。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肖像权概念,笔者认为应纳入人格权学说当中予以保护,更加适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实践运用。在肖像权侵权论述部分当中,由于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并未出现肖像权侵权的内容,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侵权的内容仍然有效。并且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了关于《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因此本文也围绕着《民法通则》当中的规定予以论述。本文通过论证人格自主理论、分配效率理论和消费者权益理论三个方面,分析肖像权财产利益在我国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文章第二部分是比较法研究部分,此部分的写作目的是由于我国肖像权整体规定起步较晚,规定内容较少。对于现阶段的实践应用中有许多问题无法解答。而国外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研究已有近百年之久。通过美国、德国的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历史发展,分析我国应当如何规定适合本国国情的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制度。我国法律更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构造,现有法条中也将肖像权保护方式与于人格权保护方式之中。将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归入人格权保护也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保护方式相通,在实践运用上更加统一和便捷。因此笔者认为应扩张原有肖像权概念加入财产利益内容。再根据实践中发现的我国肖像权诉讼中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的若干问题,分析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总结和分析理论上的争议并做出选择。从而提出适合我国法律制度的肖像权财产利益的法律适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