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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网络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相较于其他网络著作权授权方式,其显著特征是他人使用著作权人作品,无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向其支付报酬。作为网络著作权授权方式之一,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合理使用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较之下,法定许可更适合网络著作权领域。适当拓宽网络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范围,是网络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趋势。将数字图书馆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既具合理性,也具可操作性。网络转载摘编亦应当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我国远程教育法定许可不应只限于制作课件,尚应包括制作网络教科书。相对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重中之重,即在于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著作权声明保留制度,在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有其存在价值。著作权声明保留的主体应为著作权人。著作权声明保留的时间可以更加灵活。著作权人能否及时获得合理的报酬,是法定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在报酬支付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为此,应当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与制度完善,即:付酬范围应与法定许可范围相适应;建立动态、灵活的付酬机制;建立科学的报酬收转机制;等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纠纷形式呈多样化态势。在确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时,应当针对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其作出适当调整,如将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引入协议管辖制度等等。应当进一步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如完善证据保全的条件与程序、健全网络侵权证据保全机构等等。最后,应当建立健全更加合理、更有弹性的赔偿体系与赔偿标准。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应当并存。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缺一不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设定条件,以期进行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