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之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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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已经充斥着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如今利用广告宣传产品和服务,已经成为一种最快捷的信息传播手段。但是由于激烈的竞争以及利益的驱使,加之法律规定的滞后与模糊性,使得一时间虚假广告侵权肆意横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存在很多漏洞,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难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对虚假广告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显得极为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总共分五章对虚假广告侵权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讨论的是虚假广告侵权责任概述。对于何为虚假广告,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一则广告为虚假广告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认为对于虚假广告可以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进行认定。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多元化,本文只是探讨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第二部分是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由于其主观过错性难以判断,对其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其相应的审查义务,而且在虚假广告侵权中,其也仅起到辅助的作用,对其仍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第三部分论述了虚假广告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传统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探讨了构成虚假广告侵权的四个要素。第四部分是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承担,首先论述了虚假广告侵权的责任主体,其次探讨了责任承担中最主要的承担方式——损害赔偿,阐述了在虚假广告侵权中适用同质赔偿的局限性,主张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意虚假广告侵权行为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后一部分论述了我国当今虚假广告侵权规定的不足及完善,认为应扩大虚假广告侵权的责任主体,对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完善相应的赔偿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实践调查的方法,最后将研究方向定位为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具有救济与惩罚的双重功能,相对于其他法律规制方法,有其自身的优势性。本文认为虚假广告构成侵权,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由于在我国虚假广告已经泛滥成灾,对于虚假广告侵权的损害赔偿范围在以同质赔偿为基础的前提下,对主观恶性大的恶意虚假广告侵权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才能达到遏制的目的。对于当今讨论热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其同样构成侵权,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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