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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于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而言,其现实的住房需求将逐渐向租赁市场倾斜。然而,我国当前有关住房负担能力的研究主要关注家庭的购买负担,鲜见针对租金负担能力的专门研究。本文从住房负担能力的一般理论入手,对其定义进行分门别类,提炼了衡量住房负担能力的两类范式—比例法范式和剩余收入法范式,并对各范式的推演和发展进行总结。基于范式,分析了实证中用于衡量租金负担能力的具体算法,对比了各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条件,进而讨论了租金负担能力衡量方法和国内实证结合的技术条件—即各主要参数的确定,并初步探讨了该方法未来在我国住房保障领域内的应用。
研究结果显示,租金负担能力比例法和剩余收入法的实证应用均具备一定条件。以上海为例,目前应用研究可从两方面展开:(1)利用比例法对租房困难问题进行识别,包括:①从宏观总量上判断区域房屋租赁市场中可负担房源是否存在短缺,据此明确有无必要新建低租金住房、进行实物补贴;②在微观个体中区分“无力改善”和“无意愿改善”家庭以及家庭现有居住质量的差异,进一步明确保障的优先级。(2)分别利用两类方法计算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租金及合理的补贴额度。上海2007年的数据显示,由剩余收入法算得的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租金低于比例法(λ=30%)的结果,且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12.48%;而两类方法的结果均显示低收入家庭若想达到人均20m2的适宜居住标准,则至少需要16元/m2/月的租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