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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协商程序是指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机关在处理国际税收争议时应遵循的规范化程序,是由双方税务主管机关直接进行沟通协商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程序。随着我国从资本净输入国向资本净输出国转变,我国面临的国际税收争议状况既有案件数量和金额的增加,又有形势上的转变。因此迫切要求我国完善、改进相互协商程序,以便更好地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本文除了导论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相互协商程序基本理论的分析。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相互协商程序的基本概念、法律地位、特点与作用。本文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各方的目标都是自身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跨国纳税人只有在其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得到的收益大于所付出成本时,才会选择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一般来说,国际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外交手段、法律手段、战争。本文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兼具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特征,是一种程序化、简易化的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相对于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相互协商程序具有可控性、灵活性、确定性、广泛性的特点,其作用主要是保障国际税收协定的落实,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维护跨国纳税人的权益。第二部分是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分析相关国内法发展与现状、OECD公示的相关数据和具体案例,本文认为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问题是争议解决率较低,处理耗时长,MAP申请率低和协商过程中对纳税人权益维护不足。第三部分是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国际比较和经验借鉴。这部分内容阐述了主要国际组织和典型国家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首先是OECD对于相互协商程序研究的发展,重点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的推进。联合国的相互协商程序规则与OECD基本一致。欧盟的多边税收争议解决框架对于我国探索多边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的相互协商程序中,关于初步协商会议、针对金额较小案件设有简化程序、在MAP中监督制约税务机关的机制等值得我国借鉴。意大利对于不同类型MAP分工合理,相互协商程序与国内法程序的关系规定明确等方面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是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建议,包括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提升相互协商程序的处理效率,在协商过程中注重维护纳税人权益,提升纳税人对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认识,以及适时引入后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