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律师事务所相关立法与其发展需求矛盾和治理的不完善是律师行业发展艰难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公司制已成为薪金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的有益尝试,但现有法律对律师事务所性质的模糊界定使得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制的模仿有诸多牵制,制约了其治理模式的变革与治理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治理”不完善的困境极大制约了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在重新审视律师事务所治理特性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组织治理理论探讨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内外部治理结构和机制,以期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
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行业自治理论为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对律师事务所内外部治理问题进行研究。研究逻辑上,首先是律师事务所治理分析框架的构建,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内涵、律师事务所治理的目标模式、组织选择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等内容;其次,进行中国律师事务所治理环境的分析,包括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和中国律师事务所治理环境评价;再次是对中国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的研究,内部治理机制研究主要是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分析,外部治理机制研究基于行业自治和行业监管的视角;最后是对律师事务所治理的实证研究,由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组成。
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律师事务所治理模式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供基础,律师事务所管理配合律师事务所治理形成最终的效益,两者在战略层次实现统一。(2)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目的是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律师事务所外部治理在于研究设计一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约束律师事务所行为,使其既能获得相应的商业利润,又能取得广泛的社会信任。两者在逻辑层次上有所差异,但总体上是互补的关系。(3)中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来自市场需求和体制创新两方面机会尤为明显。同时,也面临着法治水平、产业发展历史局限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威胁。(4)根据超产权理论,中国律师事务所治理环境构筑应该建立流动性强的律师及律师经理人市场、完善律师事务所利润激励、保持律师事务所行业自由竞争以及正确处理律师事务所的社会信用与商业理性的关系。(5)中国律师行业自治制度的完善应考虑完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权、完善律师协会行业惩戒权、完善律师行业自治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律师协会自身管理等方面的问题。(6)目前,广东律师事务所以合伙所为主,主任负责制是其最为主要的管理方式。广东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会议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大部分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的频率为一个季度一次。同时,广东律师事务所在薪酬激励以及退休保障激励方面都不够。(7)现行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与律师事务所发展需求出现矛盾,制约了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发展。相关立法可以考虑组织多样化,突破现有的三种组织形式,允许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存在。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