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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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是外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本文通过分析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行为特征和可罚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中国刑法的实际,提出具体的立法设想,有利于对中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深入研究。
   把“原因自由行为”这一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名词引入到中国的刑法语境中,并且对此进行概念重构。从所界定的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出发,把原因自由行为划分为责任能力缺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能力耗弱的原因自由行为两大类。在构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时,以上述界定为前提,以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以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核心问题。本文分为五部分,即:
   第一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概述。该部分主要谈论原因自由行为现象的理论的沿革、刑罚认知历程、原因自由行为的基本概念与分类及其结构,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作铺垫。虽然具体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起源和形成尚未明晰,但根据近现代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该理论的发展史表现为可罚性的讨论,经历了由“当罚”到“不罚”到“当罚”这一过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对原因自由行为现象进行的否定性评价,是解释责任主义原则在原因自由行为现象中适用问题的理论,是其他刑法理论的补充。因此,认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罪过态度,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缺失或者责任能力耗弱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下进一步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现象。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分为责任能力缺失的原因自由行为和责任能力耗弱的原因自由行为。从结构上来说,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划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这两个阶段,并且这两个阶段具有复合性、因果性和连续性的结构特征。
   第二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的构成要件。围绕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构造和责任归属进行论述。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现有学说都围绕着责任主义原则展开论述,笔者对这些学说作出评析。
   第三部分,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构架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核心部分,即其处罚根据,并认为必须以原因自由行为的界定为前提,以行为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为基础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笔者观点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主体的认识因素所能认识,意志因素所支配或应该支配的,通过客观条件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产生意义的客观过程。责任原则维持说分为间接正犯模式、例外模式、扩张模式。在分析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时,笔者赞成例外模式中的责任修正说。
   第四部分,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类型。分别从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和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的概念、认定、分类进行论述。
   第五部分,原因自由行为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运用。该部分主要是从港澳台和中国大陆古代和现行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出发,找出立法症结并提出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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