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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横扫了全球金融业,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缺失。在20世纪后半叶金融全球化浪潮下,许多有实力的大银行开始进行疯狂的海外扩展,诞生了大量的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些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祸及母行,导致一连串的银行倒闭事件发生,针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陷入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确立了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制度,即以母行所在的母国当局为核心,对海外机构经营信息的进行统一的汇总、评估、审查和监管。但是,有关监管的措施所带来的两方面的法律冲突却使监管实践陷入了困境,一是东道国基于主权国家对内所享有的绝对的、完全的经济主权,使得母国当局很难深入东道国境内获得海外机构的相关经营信息;二是并表监管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与银行对于客户金融信息严加保密的初衷和银行自身的保密法起了冲突,使信息不能准确、及时地传递给母国监管当局。这两大法律冲突导致并表监管在国际监管实践中很难有效审慎地实施,甚至失效,其本质就是因为冲突阻碍了信息的传导,使母国当局和东道国当局信息不对称,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风险没能及时掌握,使跨国银行不能根据其海外总体业务制订经营方针,以致银行业务受损甚至倒闭。 因此,在我国“入世”7年多以后已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今天,在我国银行业迅猛发展、已占据世界前三大银行、海外扩张不断加深的今天,重新审视巴塞尔文件关于并表监管制度的内容,借鉴欧盟及美国相关的并表监管实践经验,找到合理有效地解决并表监管法律冲突的机制,以使我国当局针对跨国银行海外机构能有效而审慎地实施并表监管,是极具意义的。本文即是从并表监管的诞生,及其主要内容和特征出发,找到并表监管所引发的两大法律冲突:国家经济主权冲突和法律价值冲突,进一步探讨并提出解决冲突的有效机制。解决冲突的机制,根据冲突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在国家树立全球金融安全的意识下,加深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在适当的情况下东道国让渡部分经济主权,来缓解经济主权冲突;二是在价值的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碰撞中,选择更符合全人类利益的社会本位,同时,通过建立双边、多边、全球的信息协调机制以及建立信息安全条款,化解并表监管的信息披露与银行保密法的冲突。冲突解决机制的建立,对我国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还将从我国目前的并表监管实践情况出发,找出我国在应对冲突方面的不足与缺陷,立足本国国情,提出我国应对冲突的基本制度安排,完善我国的并表监管制度,包括:积极参与国际交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适当让渡经济主权,以谋全球共同发展;建立安全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完善我国并表监管相应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