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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规则从抽象上来说是行为理论与规则理论的结合,从具体内容上来包括公司法、章程、股东协议、合伙法、合伙协议等,从其规范属性上来说是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认识组织规则的本质与界限,对分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有重要意义。我国《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主要条款,但该条法律规范是一个不完全的法条,由于规范属性的不明确,其应当如何认识与适用,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产生了很多争议。另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又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才会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引发了关于第16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热议。而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解释又将第16条的适用,推入了一个更加复杂的境地。本文在写作过程中运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补充的研究方法。本文从分析组织规则的本质与界限入手,通过考察两大法系的经验,分析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现状,试图找出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合适定位。全文主要分为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组织规则的本质与界限的基本理论。这部分通过阐述组织规则的概念、功能与特征,进而明细组织规则的本质与界限,试图为公司对外担保这一具体的组织规则寻找准确的理论定位。第二部分介绍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本质与界限分析。这部分通过阐述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基本含义、属性以及结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法分析,以公司对外担保作为组织规则的特性。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现状。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背景,在该背景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沿革与变化。随后在介绍《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背景下,分析了实践中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实质。第四部分是我国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发展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重中之重,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及社会现实的考察并借鉴两大法系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优点,最终形成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理性认识。第五部分是结语。这部分对本文做了最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