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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下达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指出关于罪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制度展现出了中国针对刑事问题的处理对策,立足于宽严相济,改革并且创新了刑事诉讼程序。在保证执法公平的要求之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真心悔过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宽容处理,在刑事诉讼程序此方面应当尽可能简单化。这是对于惩戒犯罪行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准时、有效的处理方式,并且是建立科学性、准确性的诉讼体系、深化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诉讼程序的层次化改造,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即是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的研究。第一部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的分析。说明了该制度的重要性:第一点是保护被告人的部分权利,减少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第二点是能够有效进行案件的分类,优化资源配置;第三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四点是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其次,分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体现在司法改革政策的保障、试点工作的开展、域外成功经验的借鉴等三方面。第二部分,综合多角度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在我国试行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及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以便文后续能通过解决难点的问题去如何完善该制度。第三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想,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方面。实体上从国外的案件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的基本原则,界定了该制度分类基础上的量刑标准,为该制度的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程序上明确了案件的证明标准、侦查起诉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裁量权、以及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等。第四部分,对推进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配套建设,引入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及建立权利受损后的救济制度等,为实体和程序公正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