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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十余所大中型城市供用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自来水异味”现象,例如,兰州、上海、邯郸、连云港等城市均发生了辖区范围内自来水受到污染的问题,有的是自来水变色,有的是自来水散发着刺激性异味。城市供用水安全不仅是民生问题,亦是法律问题,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规定了当水环境受到污染时,供水方履行合同的特殊规则,从而保障了城市居民安全饮水之权利。供用水合同是供水方与用水方之间签订的关于如何供水以及如何支付用水价款的合同。供用水合同规定了供用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供用水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15种典型民事合同之一,其合同性质是继续性供给合同,合同标的物的生产、存在形式以及标的物交付方式具有特殊性。除此之外,供用水合同还属于格式合同的基本范畴,我国城市供水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性质,城市供水主体需要由特定的机构或组织来完成。所以,国家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调整公共供水行为。我国的城市供用水主要包含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两个方面。本文研究的供用水合同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与普通居民之间签订的关于如何供给生活用水以及如何支付用水价款的民事合同。现行的供用水合同制度尚不完善,且该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弱,使得居于“弱势”地位的用水方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时,权利人难以及时、准确的寻求到相关法律制度的救济与保障。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供用水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合同主体的义务;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供用水合同纠纷的实例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供用水合同制度相关立法规定来说明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的不足之处;后两部分内容主要是通过参考、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来完善我国的供用水合同制度的订立规则、履行规则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期望通过对我国供用水合同制度的完善,来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饮水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