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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机构或富有个人募集资金,通过增资或购买公司原股东股权的形式获得该投资组合公司股权的方式,投资人通过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直接的权益性投资,并参与控制或管理该公司,最终以上市、并购、公司或管理层收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而获得投资回报利润的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人是私募股权资本的提供者,受限于我国法规、政策等,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人中的自然人投资人所投资金占到全部私募股权基金的90%以上。私募股权投资人在基金募集阶段、项目投资及投后管理阶段、项目退出阶段均会受到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等原因引起的风险。因此对于私募股权投资人的保护十分重要。在投资人保护的路径选择方面,笔者认为可以有这三种途径:首先是在基金募集阶段选择有效的基金组织形式,而以有限合伙制组建的基金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双重征税问题等都有较好解决。第二是在项目投资阶段通过设置一系列的投资人优先权利保护条款,达到保护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受到监督和权利的优先保护的目的。最后在项目阶段,通过选择适合于项目的退出方式,达到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但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使得投资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如有限合伙制基金在设立过程中受到“政出多门”的困境,近期又有出台“浮盈征税”法规的障碍;另外,受到法规、政策限制,在投资过程中许多在国外交易文件中的保护投资人权利的惯常条款得不到有效实施;再有项目退出遭受境内外上市阻碍、“保底”清算条款形同虚设的无奈。如此种种,都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人权利无法得到应有保护,进而打击整个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热情和积极性,对我国金融市场繁荣有着消极影响。因此本文建议通过统一基金设立监管的法律法规,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人优先权利的合法地位以及新三板市场和清算制度的建立等方式,使得私募股权投资人的权利得到应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