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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们的社会事务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模糊性是语言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作为语言的一种社会变体,必定会被语言的模糊性所影响。本文主要从语用学角度,以中国刑法为例对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进行讨论。
本文分别介绍了法律语言、模糊语言、语用学的研究及发展状况;分析了法律模糊语言产生的原因及适用范围:法律模糊语是由于语言本身特点的规约、法律术语的不确定性、立法原则概括性、社会发展的持续性等原因产生的;法律模糊语适合用于表达带有预测性的内容、情节,难于确定的时间、空间及不宜直言的事实等情况。法律模糊语言可以根据语用功能、词类、语境进行划分。法律模糊语言具有概括功能、补缺功能、信息功能、自我保护功能、礼貌功能及劝导功能。在司法语言中,模糊语被灵活地使用,其灵活性主要体现为法律语言行为的参与者使用模糊语言来传达其话语的隐含信息,从而实现特定的交流目的。因此,笔者使用了语用学中的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对司法语言进行分析。本文指出了法律语言中使用模糊语言的弊端:民事和经济案件中不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会导致无法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容易产生诉讼纷争;在刑事案件中不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有可能导致影响对法律事物性质的界定;模糊语言是导致不公正的潜在危险;模糊语言容易导致法律条文之间出现不协调现象,不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文章还分析了如何避免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从这篇文章的研究中可以得出,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规约性语言的分支,用词准确是其最重要特点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语言行为的参与者为实现其交流目的,模糊表达在法律语言中起着重要作用。如何从语用学的角度正确运用法律模糊语言;使模糊语言研究为法律事务服务是本文研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