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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人类文明进步与自然进化过程中的人工创造物与自然创造物,它们是历史积淀的精华。作为具有“突出普遍性价值”的代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这一范畴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确立。“世界遗产”内涵及其外延的确定,就整体而言,对保护全人类共同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就每个国家和地区而言,对保存与传承其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保护其自然遗产资源也具有非同寻常的价值与功能。 中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截至2010年1月,中国共有38项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世界排名第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很多世界遗产正面临着无序、盲目、过度的商业开发和人为破坏等威胁。个别地方长期存在的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开发与利用倾向,正在使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损害。以至在2007年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被大会要求就故宫、长城、圆明园、丽江、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处等六项遗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出解释,导致这六项世界遗产险些被列入“濒危名录”。 因此我国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状况亟待改善,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建立加强改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立法。 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立法而言,《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五条及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在公约确立的理念与原则下,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而目前中国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法规。世界级的遗产,却是乡镇级的保护。2010年吴邦国委员长指出未来一年的任务要制定一批新法律,其中就包括《自然遗产保护法》,这也说明了在这一领域立法的必要性。在北京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随员穆卡拉·埃德蒙多表示,直到中国出台更有效的保护措施时,才能提供更多的名额,否则,不会批准新的申请。切实有效地保护好中国的世界遗产,不仅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公约义务,更是长期以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目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日益严峻的环境和生态形势的迫切需要。因此,根据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特点及国际新的发展确实,研究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在中国的立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明确提出了“世界遗产”的概念,并赋予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世界遗产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出极大地开发性和包容性,而且越来越重视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联系和据此进行的综合保护。因我国世界遗产的独特性,所以在第一章第二节主要是厘清世界遗产与可能与之相关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世界地质公园、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关系,从而为后面章节叙述法律问题及管理体制作基础。世界遗产与相关区域之间存在着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和补充的关系,明确两者的关系,对于准确而深入地把握世界遗产地内涵及其特征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作为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在申报世界遗产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并为推动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对于世界遗产保护逐步进行的同时,人们对于遗产保护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由最初的单一的功利主义的财产、资源保护主义,到现代的环境保护主义,在世界遗产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相对稳定科学的保护原则、观念与方法。通过对侧重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理论和侧重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论的反思,从而提出我们应该在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上,通过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而要求建立全面的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要求保护观念的更新,即根据生态文明的理念实现对于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以及更多的时候,交织的二者的全面保护。这也符合中国世界遗产地的显著特征——自然与文化的完美结合。 因为保护世界遗产中所要求我们的不只是认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仅仅单纯认识给个人、制度提供舞台的生态系统,所要认识到的是其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又以依其自我意识自主行动的主体性而与自然相区别的人,和其外在自然的相互关联而依存的关系。当然最重要仍然是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份全面而综合性的纲领性公约中,明确地将自然保护和文化遗址保护的观念统一到一个体系中。即自然和文化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文化本身与其发展的环境密切相关。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问题在国际上有许多被各国共同遵守的公约、宪章、宣言、决议文、建议文、规范、原则或指导方针,对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观念与实务,均有着极为明确的指导作用。所以论文第三章梳理了世界遗产的国际保护文件。之前的研究比较侧重世界文化遗产方面的国际保护,在本论文中将自然遗产方面的国际文件也加入其中,并从中找出共性的立法框架、基本理念与原则。而这些基本理念与原则的紧密结合及其内涵不断发展完善,既代表了世界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国际及各国对世界遗产认识的不断深化,同时,也体现了保护世界遗产的最新要求,从而可以使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具有前瞻性,并与国际接轨,并与国际公约保持必要的衔接。 国外世界遗产丰富、立法较完善的国家多年的世界遗产保护经验最终形成世界遗产的基本保护手段体系,主要包括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及世界遗产保护的资金支持体系,这些保护世界遗产的基本手段体系在世界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已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并逐步完善世界各国通过建立与本国国情相符的立法模式与管理模式来对本国的世界遗产进行保护与管理,并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资金渠道为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经济支持,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方面。在立法模式方面,美国树立的以国家公园系统立法模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但是基于该立法模式对于国家自然属性的一些独特要求,并不太适合我国所采用。专项立法模式和垂直管理模式相对而言是较为适宜我国国情的模式。而在资金来源方面,我国除了需要继续坚持财政划拨来支持世界遗产保护外,还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鼓励民间捐赠,设立世界遗产福利彩票等等来扩大世界遗产的资金支持来源。 当前中国直接涉及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仅有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文化部于2006年11月14日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其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中仅有少部分条文涉及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第五章主要通过问题导向的模式来分析中国在世界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缺失及现有法律法规混乱的情形。并加入了调研中的实证案例,对地方法规进行了横向及纵向的综合分析,试图说明具体问题症结。其中管理体制的问题比较突出,因为我国的国情,自然遗产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比较多,更容易造成多头管理的问题,例如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山东泰山,它同时拥有省级森林生态保护区,泰山风景名胜区,山东泰山国家森林公园,山东泰山世界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泰山的众多头衔,从而将涉及至少六个部门的管理。这仅仅是涉及到中央部门的数字,如果再加上地方管理部门的数字,就远远不止是“九龙治水”的问题了。 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立法必须要符合其世界遗产特征的要求,即在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原则和制度设计等方面要充分反映中国世界遗产的“国情”,只有在准确深入把握中国世界遗产情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再充分吸取世界遗产国际立法及其他国家立法的先进经验,才能推动中国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从而为全球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做出中国应有的贡献。 近年来,随着国内对世界遗产之性质、价值、特征及世界遗产保护事业认识水平的提高,众多学者和有关部门已经将视野投向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形成了几种有代表性的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立法方案或思路,有的学者和部门甚至在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有关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立法的草案。其中官方草案主要有三个,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自然保护区法的起草列入了立法规划。但由于对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关系、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及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上,学者和有关部门仍存在认识误区,导致各种立法方案、草案和思路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缺陷。存在认识误区及立法缺陷根源在于正确的立法理念的缺失。在中国的广袤土地上,国宝难以记数,而且大自然与人工创造的精华更是经常紧密交织在一起,自然与文化的完美结合是中国遗产地的显著特征,这一特征与当今把文化保护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的观念是一致的。中国的世界遗产立法应当考虑中国世界遗产的独特性。 根据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世界遗产类型从点到线到面的拓展,及中国现行因行政部门的划分而要将自然和文化遗产人为割裂保护等等原因,提出应建立全面的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将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统一保护。进而提出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出台一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的简单问题,而是牵涉到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更新问题。生态文明理念反映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契合了世界遗产自身的特性及世界遗产保护的要求,应作为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立法的根本指导理念。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需要对环境法、民法及刑法等法律体系进行修正与更新,使之贯彻与反映生态文明理念,顺应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