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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进行修改,通过第182条第2款确立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该制度自确立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就热议不断。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提高庭审质效,弥补我国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空白,打破刑事案件“一步到庭”的传统诉讼模式,但是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还属于新生儿,理论上的争议和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该制度的实践运行效果并不像人们当初所设想的那样。从理论意义上来说,这一可有效缓解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的制度应该为司法实务界所热捧,为法官们所力推,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地被看做“耀眼的明珠”。本文以C市中级人民法院、H市中级人民法院和Z市S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情况为考察样本,并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各地法院所上传案件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情况,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进而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总体概述。该部分首先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进行阐述,论述这一从域外借鉴而来的制度与公诉审查制度以及正式庭审程序的不同,从而对其功能进行准确定位,也为调研报告的分析做理论铺垫;其次为了给调研做立法背景上的交代,笔者对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发展以及功能变化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最后论述庭前会议制度从理论上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和作用,有利于保障庭审公正、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庭审实质化。第二部分介绍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状况。该部分分为两大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是介绍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的总体情况,另一方面是对庭前会议制度实施的具体流程进行论述。从整体上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绝对适用率和相对适用率分别进行统计,进而分析庭前会议制度在整体适用上的特点。在具体实施流程中对庭前会议的启动方式、主持者、召开原因、辩方参加情况、罪名分布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其中为了提高论文结论的科学性,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对召开庭前会议涉及罪名进行了统计分析。第三部分论述通过调研发现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率低,并从适用案件范围、法官认识、传统办案习惯、审限压力以及启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二是庭前会议有“走过场”之嫌,主要从规避诉讼风险、政策文件要求、启动权缺乏监督和缺乏指导文件等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三庭前会议主持者混乱,主要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是被告人参与率低,主要从法律层面和诉讼成本两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部分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议。针对目前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五方面建议:第一,完善法官培训制度;第二,扩大庭前会议适用案件范围;第三,进一步拓展庭前会议功能;第四,探索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第五,探索多样化开庭模式,保障被告人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