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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为我国城市规划的有序进行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未进入成熟阶段。首先,城市规划的管理主体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管理主体职能的下放以及集中都没有很好的法律技术含量,导致我国城市规划主体之间存在职能上的交叉和漏洞,以至于在实践工作中造成资源和精力的浪费,没有工作效率,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规划进程的良好发展。其次,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在我国缺乏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以至于对于部分边缘化的城市,或者城乡接壤的地区没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