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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式各样的产品充斥着市场,各式的广告也不断涌现,其中不乏虚假广告。对于此种情况,我国以前的《广告法》没有明确规定代言人的侵权责任,现实中大部分案件,法院也是以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而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判决,但是新《广告法》(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发布有利于这些案件的审理。笔者在这些案件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以之为样本进行研析,以期把一些实践中具有模糊认识的问题在此厘清。本篇文章包括摘要、引言、正文五章和结语。引言部分介绍了代言人代言虚假产品的侵权责任现状、选题意义、争议焦点及论文写作目的。通过对王顺虎诉“和其正”凉茶案进行介绍,提出了与案例有关的四个争议焦点:其一,虚假广告和广告代言人的认定;其二,虚假代言侵权的归责原则;其三,虚假广告代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四,虚假广告代言的侵权责任形态。首先,通过对虚假广告和广告代言人的认定,对虚假广告和广告代言人进行了分析,为后面代言人侵权责任的分析奠定基础。其次,是对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产品,构成侵权的归责原则研究。通过对过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讨论,结合对《广告法》(2015年9月1日实施)归责原则中“生命健康”的理解,来确定代言人归责原则的适用。再次,是对虚假广告代言中代言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这也是本篇论文的重点讨论章节,主要从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损害事实要件进行分析。最后,是对虚假广告代言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分析。新《广告法》(2015年9月1日实施)把代言人的责任规定为连带责任,但是这引起了争议,有学者认为还存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还有就是在连带责任中,代言人应该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争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实践中明星代言方面的案子起到一定程度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