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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生效后,地方政府开始享有有限发债权,地方政府的发债进入常态。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发债对于弥补地方财力不足、保障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地方政府在举债后若无法保证债务的偿还将会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极有可能引发财政危机,从而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就成为我国未来必须加以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发债实行不救助原则,强调地方债的自发白还。而实现地方债的自发自还,就必须确定稳定的地方债偿债来源。可以说,能否建立起稳定的地方债偿债基金制度,已成为防范和化解地方债风险的一个关键举措。地方债偿债基金的基础理论是研究其制度构建的前提与基础。地方债偿债基金是地方政府设立的用于偿还地方债的专项资金,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政府性基金。与此同时,一个制度的存在必有其理论依据,地方债偿债基金制度亦是如此。就地方债偿债基金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而言,主要包括公共财政理论、代际公平理论和风险控制理论。此外,地方债偿债基金制度的功能价值则证明了其构建的可行性。具体来说,地方债偿债基金是地方债的稳定偿还来源,有效应对了中央不救助原则,其在缓解地方债风险、保障政府信用的同时,还有助于平衡偿债高峰对政府预算的压力。当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偿债基金制度,但是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债偿债基金制度还没有得到普遍建立;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没有保障;偿债基金的规范层次较低;偿债基金的资金使用不规范;偿债基金再利用的僵化。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我国财政体制的缺陷、地方债偿债基金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对地方债偿债基金在预算上的软约束。从域外来看,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构建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来保障政府偿债基金的运行。鉴此,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债偿债基金制度。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债偿债基金制度,首先要坚持行政法定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并将此贯穿于地方债偿债基金建立和运作的全过程。从具体内容上看,在地方债偿债基金的筹集环节中,确定偿债基金的规模和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同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使偿债基金的建立有法可依。在对偿债基金的使用环节上,明确偿债基金的适用对象是地方政府所发公债,并通过预算的硬约束来规范政府对偿债基金的使用。在对偿债基金的管理上,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一个专职的管理部门对偿债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使用多种投资手段实现资金的再利用;最后,通过确定地方人大、审计部门两个不同主体对偿债基金的监督,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真正实现偿债基金制度建立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