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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男女关系变得更为微妙和复杂。传统的暴力强奸正在减少,随之增加的是男性利用手中的职权和自身地位,通过暴力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对女性进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强制并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即所谓“非暴力”强奸。传统立法中的强奸罪虽然包含了“违反妇女意志”与“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两个相互独立的要素,但由于对强奸罪法益的区分不清、对强奸罪本质的认识不足,在一些虽然违反妇女意志但暴力手段不明显的案例中,法院却不能够为被害人提供恰当的保护。除去现行立法的缺陷之外,这一现象也与中国传统的社会性别制度密不可分。
在女性意识觉醒更早的美国,强奸罪立法改革一直在进行之中。相较于国内,他们起步更早,女权主义思想更为深入人心,在实践中和学界中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成就。针对“暴力”、“被害人同意”和“反抗”三个要素的修改提出了不同的学说。由于各州的立法存在差异,笔者选取了富于代表性、创新性和改革性的几个观点进行介绍和考察。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对现行的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了考察,指出了其不足,也提出了改革的构想。非暴力强奸应独立定罪、独立处刑,以明确的身份得到法律有效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