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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制度一直在刑法领域是个冷门话题而长期得不到相应的关注,而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关于赦免制度的相对缺失更加剧了这种趋向。如果说对于死刑的关注体现出一个民族和国家对于生命的态度,那么对于赦免制度的关注则体现出该民族和国家对于刑罚的理解。面对目前在中国法律制度层面赦免制度的相对缺位和建国后所适用的赦免体现出来的浓厚的政治性事实,希望在新一届政府“和谐”的执政理念之下,赦免制度可以开始成为讨论的话题。在进入到实际的制度层面之前,首先仍然需要在理论上确定赦免制度的价值,以求为重建或完善我国的赦免制度提供一个战略性的指导。讨论赦免制度的价值本文将遵循法理学上对于价值问题的分析框架,从价值的主体需要,价值客体的属性和作为价值形态的目标三个方面进行论证。本文将大致从四条路径去探求赦免制度的价值:第一,赦免制度可以适用的外围条件,这对应对于价值主体的需要和价值目标的基本分析;第二,赦免制度在刑事政策上所具有的价值。第三,赦免制度在刑法理论上的价值;第四,赦免制度在其他领域所具有的价值。第三和第四点相对应于价值客体的分析。从第一条路径而言,重点在通过一种近于实证的统计方法回顾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基本情况从而得出赦免制度与其周围的社会政治思想,治安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某种关系,进而抽象出当代社会所可以提供的条件是否可以满足赦免制度的需要。该条路径的价值在于表明法律作为一种来自于社会关系本身的调整方式与社会条件之间难以用理性逻辑替代的历史经验式的证明,而这一点在面对借鉴德日刑法的中国刑法理论似乎也提供了另一条虽原始但直接的思路。第二条路径则重点讨论现代赦免制度在刑事政策中的价值。文章回顾了刑法史上刑事政策学从幼稚到成熟,并且这种成长为赦免制度提供了一种可以分析的角度和价值支持。赦免制度在刑事政策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在犯罪发生之前,创造相对和缓的外部环境,为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打下一定的基础。第二,赦免制度可以起到对犯罪人的道德教化作用,而使他们能有可能彻底改恶从善,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时间内实现社会的稳定。第三,从犯罪人个人而言,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本身也蕴含着对于司法资源紧张的一种反应,将外在的调整强度减弱而转移到其他的部门法和其他社会调整方式上,将外在强制部分转化为内在的调整。赦免制度符合这样的发展方向。第四,从可计量的成本与不可计量的成本的而言,赦免制度有助于以最少的法律资源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如果说对于上述的分析路径带有宏观法社会学的影子,则会因为缺少具体的标准而让赦免制度难以具体把握,那么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则显得十分必要。所以本文的第三条路径则从刑法理论角度进行分析。这包括三点:第一赦免的出现在本质上也体现出一种威慑力,甚至是一种“处罚措施”。从这个角度而言,赦免制度以一种有别与传统的刑罚种类获得了刑事威慑力,所谓的威慑力如以“心理强制说”的基本理论是来自于犯罪收益和成本之间差额的计算,犯罪的刑罚日益轻缓,那么完全可以提高收益成本计算的标准,而保持其中的差距就一样可以维持原有的威慑效果。所以可将犯罪区分为可以赦免和不能赦免,这与原来的犯罪后果相比,显然后者会让犯罪人有更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同时又没有以积极方式加重应当加重的犯罪人法律义务,只是剥夺了犯罪人应当减轻而没有减轻的权利。如此之下,就意味着犯罪成本的上升,而达到给与犯罪人同样的威慑力。第二,从赦免制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进行分析。赦免制度与该原则在形式上存在难以契合的地方,但是探究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则可以找到一致的地方。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变迁可以看到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和所应当遭受的刑罚后果之间并非一一对等的关系,其中的调整空间就是对于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者之间达成某种合理的关系。至此,赦免制度也同样可以与罪责刑原则相适应。第三点是对于赦免制度与刑罚关系的分析,赦免制度究竟是否是刑罚的应有之义,亦或仅仅是道德上一种恩赐而在刑罚之外。本文中借助刑罚背后的价值——正义的分析为赦免制度在刑罚中找到位置。即将对于个体的正义与整个社会的正义进行平衡中到的两者之间的某种正义所体现的等价交换,对于实现正义范围的理解,可以从个体正义扩展到群体正义,乃至整个社会的正义的实现,在此之中,整个社会作为交换的主体与犯罪人群体之间进行交易,以提前释放和减免刑罚的对价换得实现当时国家某种安宁或者其它目的,而其中安宁的目的中,也包括了国家对于犯罪人未来行为应当守法的某种期待。法律是对于社会关系的某种描述,对于一个制度的价值分析,如可以从其他的领域进行分析,无疑也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尽管没有法学那样的直接。从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伦理依据来自于儒家对于人性的解读,虽然体贴,但无疑具有很强的功利和现实意味,而对于西方的赦免制度而言,基督的宗教文化无疑是有巨大影响的,基督强调修复个体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构成了西方赦免制度的文化根源。与中国相比,西方赦免文化强调对于自我内心的反思,是一种内省化的心理过程。所以,中西文化中对赦免制度的不同看法,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当代赦免制度在中西社会的截然不同的命运。最后,文章也强调了两点,第一,当代刑法需要以一种正面的姿态向人们展示一种接受理性约束的感性的宽容。任何法律,包括刑法都并不是彻底理性的产物,它在发展过程中融入了对于人性认识不断深化而得出的成果,所以法律的严厉形式之下是对于人性中或刚或柔部分的回应。对于一部刑法而言,赦免制度从中传递出的宽容的情感需要是其他制度难以代替的,一旦将赦免制度以规范合理的方式纳入至现有的法律之中将极大地软化现有刑法的刚性,推动刑法朝轻刑化的方向前进。第二,赦免制度体现出国家对于制度的一种自信,也体现出对于公民的一种信任。从宪政的角度而言,法律是国家和个人之间所订立的某种协议,既然协议就必须给与双方信任的基础,以填补某些法定的权利(力)义务难以预测的自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