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迁的土地与自然的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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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位于内蒙古东北部的林草过渡地带,近年来随着土地确权工作和生态治理工程的开展,当地林草矛盾纠纷不断。本文试图从产权和生态治理两个维度,来分析当地林草矛盾的概念、产生的缘由、具体表现及解决措施。结合文献分析和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本文认为林草矛盾是指因部门化的生态管理模式、重叠的产权确权以及孤岛式的数据统计和政策出台所形成的对森林资源和草业资源的不当配置,人为地对林草资源进行对立化培育,由此在林草过渡地带所形成的一种治理困局。制度变迁是历史改革的缩影,也是了解当地林草生产——生态格局的最佳切入点。本文在回顾了当地林业和草原各自的产权变迁过程之后,进一步分析了国家在产权方面的制度困境,并由此推导出当前林、草产权政策方面三个维度的脱嵌问题:生态的整体性与产权的排他性;以保护为目的的治理工程与以市场为导向的产权改革;在生态与产权变奏中的群体冲突。此外,文章在将生态治理工程中针对林、草各自的政策调试和政策倾斜做了对比之后认为,在生态治理逻辑的背后国家对于林、草资源价值的认知差异、保护差异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权限失衡的问题,在林草资源博弈中,林业相较于草原具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在对当地林草矛盾的缘由、表现方式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之后,本文试图从奥斯特罗姆的“公公池塘资源理论”来寻找矛盾的解决之道,从政府和市场之外,寻找针对这一问题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可能。总体而言,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期待依次有三:一是要明晰产权权限;二是在保证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恢复基层社区多中心自主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在保证前两项得以改善的条件下所实现的生态环境改善。通过分析和反思,本文认为在产权模糊的背景下,生态治理注定是失效的,即便是生态治理在数字量化中用一连串的涨幅证明了自身的价值,但是它背后对文化的破坏实际上已经把“自然”这个与文化无法脱离的概念给解构了。在土地变迁的过程中,在脱贫阶段,经济改革的目的是让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的低级生存需求,而到了生态治理阶段,它实际上是要求人类社会与自然保持适度的分离,在对林、草进行生态治理的工程中,产权的模糊加重了“公共利益部门化”的问题,对原始居住者而言,这意味着土地的变迁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对生态环境而言,标准化的治理手段塑造了自然景观的非自然栖居,成为了一行行孤立于草原中长久赢弱的次生林,成为了一道道网围栏里纵横交错的草木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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