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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是指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或以一定方式对建房机构提供补助,并以较低价格或租金向这些家庭出售或出租的住房。由于公共住房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经营的非盈利性,需求对象支付能力低,政府只有对其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持,才能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公共住房消费融资模式中强制性缴存机制与市场化配贷机制错位,中、低收入家庭很难享受到公共住房消费融资补贴。另外,由于我国在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贷款利率时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收入差异,至使制度设定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难以得到体现,表明现有的公共住房融资模式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融资模式的研究成果和美国、新加坡、德国、阿根廷等国的公共住房融资模式,在此基础上发现我国公共住房融资机制存在的问题,中国的住房信贷主要面向高收入家庭,而中、低收入家庭很难获得信贷支持。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得出结论:在强制性缴存与市场化配贷模式下,中、低收入家庭的福利水平随着公共住房基金缴存比率的提高而下降;相反,高收入家庭的福利水平随着公共住房基金缴存比率的提高而上升。在强制性缴存与非市场化配贷模式下,中、低收入家庭的福利水平随着自身获取贷款概率的提高而上升;相反,高收入家庭的福利水平随着中低收入家庭获取贷款概率的提高而下降。
在以上结论的基础上构建计量模型,检验该结论。实证结果表明,在总平均、低、中、高收入家庭,公积金缴存额对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影响弹性均为正值,表明公积金与住房支付能力同向变化。高收入家庭的公积金缴存额对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影响弹性是最高的,而低收入家庭的公积金缴存额对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影响弹性最低。这说明在我国公积金对高收入家庭福利的贡献大于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福利得不到保障,而高收入家庭获得的好处更多。
最后提出公共住房融资的制度定位: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收入层次分段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公共住房协调配合的机制,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使用范围,设立专项公共住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