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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巴塞尔协议》提出资本充足性要求后,由于商业银行同一类别的资产被设置了单一的风险权重,而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权重又相差很大,因此出于资本要求,美国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出现用国债替代贷款,以降低加权风险资产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于是在设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巴塞尔委员会就在风险权重的设置上尽可能的增加灵活性,以减少商业银行业发生上述资产替代行为。
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虽然吸收了新旧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但在信用风险的风险权重设置上,主要还是采用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方法,风险权重单一。随着我国金融行业与国际的接轨,我国商业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不断提高。那么我国商业银行是否也会发生资产替代行为呢?
本文首先就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理论进行了回顾,然后着重介绍了新旧巴塞尔协议就信用风险权重设置的异同,并以美国的数据进行相关验证。随后引出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分析其与新旧巴塞尔协议的异同。本文随后分别就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数据进行了验证。通过验证发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来确实出现了类似1988年前后美国的情况,即国债比重上升,贷款比重下降的情况。但该变化与资本充足性要求之间并没有明显关系。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却出现了贷款比重上升,国债比重下降的情况。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因为导致上述现象的出现: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低,中国政府对我国商业银行干预力度十分大,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对资本协议的反应和调整比较缓慢,风险资产结构调整的背后更多的是出于行政方面的要求。另外,我国国债市场发展不够完善,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替代的相应操作。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比重变化则体现了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概况,并且由于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结构调整有了更多的选择范围。因此,笔者认为应着重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产权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全面风险资产管理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管力度,积极发展国债、票据市场,培养市场中介组织,并积极开展商业银行业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