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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在很多地区我们的人民已经遭受到了环境污染带来的巨大伤害。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而现行法律和制度在保护和治理环境问题上的缺失,导致环境问题日渐成为人们惶恐不安却又束手无策的难题。为了平衡企业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我们引进了社会化分担机制。比如,政府救济、建立行业基金、责任保险等。这些社会化的分担机制改变了传统的环境侵权事故是仅涉及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孤立问题。它将损害赔偿分摊到了社会当中,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带来的致命损害,给国家制定严格法律,加强法律的执行力提供了必要的前提。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新增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次在法律中提及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但不难看出,这项规定带有很大的鼓励性质。它只是强调了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的途径,而对于企业是否必须投保与项目相关的环境责任保险,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方面仍多采用传统救济制度,然而由于环境侵权的诸多特点,例如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侵权状态的持续性广泛性等等,导致传统侵权救济制度在环境侵权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弊端。在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环境责任保险的运用十分广泛,相关法律制度也很健全,更有许多重点行业是有强制投保规定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项目竣工审批、上市环保审查以及银行信贷准入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被公认为现代社会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分散风险的重要工具。本文将梳理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发达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试点情况,找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瓶颈,找出问题所在,发现突破口,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式,并对其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