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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作为中观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对象。在我国建立区域经济的两级调控体制过程中,必须依靠法律的规范。加快区域经济宏观法制建设,实现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法治化,是塑造新型的区域经济调控体制,解决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诸多问题的根本所在。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法律部门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它在区域经济的“二元结构”的法律调整模式中起着主导性的重要作用:其既是对区域经济宏观调控行为的外在规范,也是保证宏观政策有效实施的制度保障。就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内容而言,其可以作宏观调控基本法和区域经济政策法的划分:宏观调控基本法是区域经济宏观调控的基础法、框架法,是主要规范宏观调控行为,确立调控体制的法。它应对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主体及其权限、调控范围、调控原则、调控方式和手段、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规定;区域经济政策法是国家区域政策的法律化,旨在以法的作用推动其贯彻实施。区域经济政策法包括区域发展计划法律制度、区域开发法律制度、区域财政政策法律制度、区域投资政策法律制度、区域金融政策法律制度等。我国区域经济宏观法制建设已取得巨大的成就,但与国外的成熟立法相比较,其缺憾也是显而易见的,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笔者将对区域经济的涵义、区域经济宏观调控及其法制化简要分析;第二章,笔者对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地位、作用和构成加以探讨;第三章,笔者重点论述了区域经济宏观调控法的内容;第四章,笔者就区域经济的宏观立法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在结论部分笔者重申了自己的论证结果。